《实施细则》正文内容共28条,分总则、机构管理、评价程序、监督管理、附则五章。
(一)关于“总则”。
本章共7条,主要是对评价管理的制定依据、目的意见、适用范围、概念解释、评价原则和评价结果运用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条款基本沿用《办法》“总则”有关表述,结合我省实际对个别表述进行了修改。
(二)关于“机构管理”。
本章共6条,主要是对推荐的评价机构的概念、条件、申报程序、发布以及评价报告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进一步细化要求,增加了境内注册、职称要求、场所设施、社会保险及信用记录等条件。
第九、十条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细化了评价机构申报发布程序要求。
(三)关于“评价程序”。
本章共7条,主要是对评价资料、评价内容、评价报告要求,以及评价完成后评价机构和地市主管部门报送材料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评价资料中增加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第二十条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将评价报告备案单位及公布报告有关信息的单位由国家《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明确为“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四)关于“监督管理”。
本章共6条,主要是对监督管理权限、推荐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公众监督、处罚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进一步细化,建立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小组,指导协调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增加“(三)故意泄露被评价企业商业、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按时完成评价工作的”和“不报送年度评价工作总结的”三类情形。
第二十三条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增加评价机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的条款。
(五)关于“附则”。
本章共2条,主要对《实施细则》解释单位及开始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
《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