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标准主要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标准的制定有助于形成统一的国际市场规则,促进国际贸易和合作,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求;还可以避免行业内的无序竞争,淘汰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提高竞争门槛,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截至2024年5月,我国不少地区皆出台了制修订标准的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北京市
《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制定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二)制定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三)制定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四)制定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五)制定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六)修订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制定各级标准补助上限的50%;
(七)每项标准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上海市
《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
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非第一起草企业、机构,分别按对应标准支持的50%执行。
对主导制定团体(联盟)标准,并被本市市区两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信使用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
《虹口区促进质量提升、强化标准引领、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实施意见》
对作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作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作为第二、第三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地方或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作为第二、第三起草者参与制定地方或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属于同一系列标准的不同部分,视为一个标准给予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同一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广东省
《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省级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六)每承担1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每承担1个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七)每承担1项粤港澳大湾区标准体系规划和路线图,对牵头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承担1项实施效果良好并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大湾区标准,对编制主导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承担1项重大标准化活动,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八)对以上第(一)至(七)项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8%。
天津市
《市市场监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按照主导制定资助额的50%、30%给予资助。
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3万元资助;对主导修订上述相应标准的,每项标准按照标准制定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
江苏省
《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分别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补:
主导(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或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组织);
新制定发布省级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组织);
因此,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组织申报2023 年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的通知》,奖励标准如下(具体以当年发布的最新通知为准):
1.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每个企业(组织)分别按不超过 50 万元和 3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每个企业(组织)分别按不超过 30 万元和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制定发布江苏省地方标准、江苏省团体标准的,分别按不超过 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重庆市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质量提升专项政策措施》
主导起草并正式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主导起草并正式发布全国性团体标准、重庆市团体标准、两江新区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支持。
山东省
《青岛市标准化创新发展资助奖励办法》
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 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的通知》
(一)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 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质量发展和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8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主持修订标准的,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50%给予奖励;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数额的20%给予奖励。对承担国家、山东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海南省
《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2023年修订)》
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湖南省
《湖南省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细则》
从2011年起,对新承担并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制订的牵头单位安排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对新承担并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标准制订的牵头单位安排5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
河北省
《河北省标准化资助管理办法》
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 30 万元;对于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20万元;对于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10万元。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
贵州省
《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对牵头制定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鼓励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加强标准 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政策实施细则》
对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起主导作用的,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补助。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资金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发布的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补助2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补助10万元。
(2)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补助1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补助8万元。
(3)行业标准。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标准补助8万元,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标准补助5万元。
(4)自治区地方标准。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主导制修订对促进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课题、专利成果转化或促进自治区产业链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自治区地方标准,每项标准补助3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
获选为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的标准项目,奖励金额为:国际标准3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5万元、地方标准10万元、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