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员经纪人委员会高级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员经纪人委员会高级演出经纪资格证持证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演艺经纪活动行为,促进经纪人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建设,保障演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员经纪人委员会(以下简称“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是演出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证明;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证书是演出经纪人员业务能力资质证明。
本管理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是指,根据《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仅面向通过演员经纪人委员会申请持有高级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指导监督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对本办法的具体执行工作。
第二章 从业规范
第五条 高级演出经纪人员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提供演出经纪服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高级演出经纪人在从业中应杜绝以下行为:
(一)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禁止内容提供经纪服务;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三)伪造合同、伪造演员授权等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重要事项行为;
(四)对所经纪的演出项目或业务进行虚假宣传;
(五)组织演员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高级演出经纪人持证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高级演出经纪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持证人员应每年度向演员经纪人委员会提交年度业务备案报告;
(二)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演员经纪人委员会组织的业务交流活动;
(三)积极参加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及演员经纪人委员会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 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将建立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督导机制,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各项职业道德规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持证人如出现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且经文化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查实、处罚的,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将上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依照处罚结果注销其演出经纪人证书并予以5年内不得考取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或永久不得重新申请等处理意见。
第十条 持证人如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连续两年无故不提交业务备案、不参加业务交流活动或公益活动的,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将上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取消其高级演出经纪人资格,其证书降级为有效期为5年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第十一条 持证人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被投诉举报的经查实的,视情节轻重及其行为在行业中造成的影响,将对其经纪人资格证予以降级或注销且五年内不得重考等处罚。
第十二条 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在本办法执行中应当依规办理,对违反本办法予以处理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网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员经纪人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 2020 年 10 月 10 日正式实施。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演员经纪人委员会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