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广州虎牙向杭州中院起诉,请求判令杭州虎牙立即停止侵害第26750316号、第2117971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微信“虎牙尝品”公众号、“虎牙商城”店铺、“虎牙商城”小程序店铺中使用与“虎牙”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全国性知名媒体连续十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共1011.12万元。
2022年10月,杭州虎牙向浙江省最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广州虎牙全部诉讼请求。杭州虎牙认为,被诉行为不构成“替他人推销”。杭州虎牙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杭州虎牙的在先使用抗辩不成立有误。理由是早在2010年,杭州虎牙便申请注册并开始使用“虎牙”标识,并于2013年、2014年开设了公众号及商城,均早于涉案权利商申请日和广州虎牙成立时间。一审法院认为公证书显示的微信“虎牙商城”开设时间2014年不足以证明该商城实际经营时间有误。
广州虎牙辩称,被诉行为构成“替他人推销”。首先,杭州虎牙借助“虎牙尝品”公众号、“虎牙商城”为其推销的各类商品进行归类并推广销售,相关商品标识及信息仍来源于商品品牌,被诉侵权标识是为销售商品所提供的服务标识,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看均属于“替他人推销”;其次,“虎牙尝品”商标撤销的行政案例,不具有参考价值。
根据杭州虎牙上诉请求及广州虎牙答辩意见,浙江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所指向的服务与涉案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存在交叉和重合,二者构成类似服务并无不当;杭州虎牙的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杭州虎牙赔偿10万元,并无不当。因此,浙江省高院驳回了杭州虎牙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