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从资源配置效果看,竞争性市场可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和资源的帕累托有效配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预防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可能的损害效应。因此,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就是确保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有效制度设计。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重要职能之一,申报标准是审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制定与修订,需要与《反垄断法》修改相协调,需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需要与国际惯例相符合,需要与执法实践相配合。各国结合本国的经济发展、市场状况等进行合理的申报制度设计,同时对具体指标的设置进行修订。
本次申报标准的修订,综合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变化、市场竞争状况、国际主要司法辖区惯例、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总结等方面情况,修订主要内容包括:提高营业额标准,对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和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的要求,由现行100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20亿元和4亿元分别提高到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低于此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原则上无需申报,提高了企业并购效率,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修订,通过透明化的法治环境,将有助于为企业并购活动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对当前稳主体、稳增长、稳预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为保持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