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真实代言义务。代言人须根据所代言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以类似“善良管理人”的合理谨慎标准,采取必要的手段查验所代言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确保推荐内容真实。当广告涉及商品的特定功能、使用效果或因人而异的情况时,尤其需要提高谨慎标准,避免因推荐内容不实或表达方式不当而误导消费者。
第二,未使用不得代言之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对商品或服务作推荐或证明之前,必须实际“使用过”所代言的商品或服务。这里的“使用”应以常规消费者的态度和方式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合目的性使用。
第三,负面清单领域的禁止代言义务。《广告法》的内容准则还规定了多项特殊领域的禁止代言义务,主要包括三类:(1)禁止作广告或禁止在大众媒体作广告的特殊商品或服务,自然也不能作相应的广告代言。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不得作广告和广告代言,烟草不得在大众媒体作广告和广告代言。(2)可以作广告但不得进行广告代言的商品或服务,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3)不得以特定身份或名义作代言的商品或服务,如农药、兽药、教育、培训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
要有效解决明星代言广告过程中的种种乱象,归根结底需要明星个人以及团队恪守信用、提升法律素养、保持合理谨慎,从源头上做到知法、守法,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