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加拿大鹅”对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主张权利设置各类不合理条款门槛,涉嫌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消协认为,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心怀责任担当,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把赢得消费者信赖作为企业发展、品牌长青的首要考量。
同时,中消协呼吁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主动监督,拒绝盲目的品牌崇拜和攀比式、炫耀性消费,面对经营者的傲慢与偏见要敢于说不,遇到消费侵权行为要积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出一份力,做会消费、善维权、有担当的新时代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