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15条第3款,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美团系统、全面实施了“二选一”行为:一是通过多种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实施;二是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三是采取多种措施有效保障“二选一”实施,既有激励性措施,又有惩罚措施,从协议订立到实施各个环节均有明显的强制性,有效锁定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商家侧供给。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提出的商家自愿合作、“二选一”是应对市场竞争的正当商业行为等不属于正当理由进行了分析,认为美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能够促进竞争、提升经济效率,实施“二选一”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
本案作为市场监管总局查办的又一起平台经济领域重大典型的垄断案件,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和示范作用。下一步,我国平台企业将在公平竞争中加快技术和模式创新,在更高水平、更高层面展开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促进科技进步、繁荣市场经济、更好便利人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