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批准注册成功之后,如果想要对商标注册人的地址或者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以及其他的一些注册事项进行变更,则需要在商标局进行变更的申请和变更手续的办理。具体来说,什么是商标变更?商标变更的方法有哪些?商标变更需要注意什么?以下文章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什么是商标变更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商标变更的书件格式
(一)《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二)《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2.需要变更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个人和企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需要变更其国内文件接收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商标变更的申请书件
A.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的,提交如下文件:
(1)《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相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显示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分别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中文译名的,应提供改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B.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联系地址的,提交如下文件:
(1)《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C.申请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提交如下文件:
(1)《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如果涉及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变化的,需提交界定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的历史资料或地理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变更证明文件。
D.申请变更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的,提交如下文件:
(1)《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
E.注册申请中的商标申请变更代理机构的,提交如下文件:
(1)《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3)申请人与变更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F. 中国港澳台地区个人和企业、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变更国内文件接收人的,提交如下文件:
(1)《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商标变更的方法
1.申请人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2.申请人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3.申请人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4.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变更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对于需要一并变更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再使用的,可办理注销。
2.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补正/改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改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该变更申请。
3.变更申请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或者核准通知书;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4.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5.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联系地址(未填写联系地址的,送达到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6.提交纸件申请的申请人在同时办理名下多件商标的变更申请时,只需提供一份变更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申请人在办理时应在变更申请书注明上述申请文件所在的具体申请件,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应包含申请人本次办理变更申请的全部商标。
7.变更商标代理人指申请人提交注册商标申请后,在该商标申请核准注册前,针对其注册申请的代理机构申请变更。中国港澳台地区、外国注册人指定中国大陆地区文件接收人接收后续商标法律文书(如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件、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案件、无效宣告案件),应办理有关变更文件接收人申请。
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不予注册复审、驳回注册复审、无效宣告等案件中的代理人的,须直接向该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交变更代理人申请。
以上内容于2023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