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程序。根据商标争议的不同类型,商标评审也分为不同的类型,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那么申请商标评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商标评审案件有哪几种类型?以下文章将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商标评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程序。《商标评审规则》制定于1995年,并于2002年9月和2005年9月进行了两次修改,2014年5月28日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申请商标评审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4.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5.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6.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申请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
商标评审的类型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因此,商标评审的类型可以大致分为以下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4.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6.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7.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二)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