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驰名商标实行“按需认定”原则
当事人商标确需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的,商标注册部门可就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如果根据在案证据能够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当事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或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部门无须对当事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要求
认定驰名商标可以根据下列证据予以综合判定:
(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网络电商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
(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材料(包括传统经营方式和非传统经营方式);
(3)涉及该商标的媒体广告、评论、报道、排名及其他宣传活动材料(包括传统媒体和非传统媒体);
(4)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参加的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材料;
(5)该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
(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注册证明;
(7)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该商标被侵权或者假冒的情况;
(8)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额、利润、纳税等经营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广告投放情况的广告审计报告。
(9)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公布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市场占有率、广告额统计等,例如统计部门出具的统计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
(10)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或市场占有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官方公开数据、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公开或半公开的数据及出具的证明、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等能够证明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的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据;
(1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当事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1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3)该商标获奖情况;
(14)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知名度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