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标的使用违反了商标法规定时,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商标法中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旦违反就会造成商标无效宣告的后果。那么什么是商标无效宣告?商标宣告无效有哪些情况?以下文章为您解答相关内容。
什么是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而不应获得注册的已注册商标,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无效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自始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注册商标无效情形
注册商标的无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违反绝对无效事由而无效,第二种是因违反相对无效事由而无效。
一、绝对无效事由
绝对无效事由的判断依据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定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
(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的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的
(四)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
(五)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二、相对无效事由
相对无效事由的判断依据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判定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或注册驰名商标的
(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以及因合同业务关系抢注商标的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商标中标示错误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
(四)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不符合商标法或者同他人已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相同近似的
(五)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违反在先申请原则的
(六)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和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