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发布日期 2023-04-20 评论 反馈 版权声明
“撤三”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简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那么哪些情形属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以下文章为您解答。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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