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复审
在撤销商标的过程中,遇到商标局驳回撤三申请的情形并不意味着商标就无法被撤销。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撤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商标撤三和驳回阶段,我们无法看到对方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通过提起复审,可以得到对方提供的使用证据,通过针对每一个证据的瑕疵,提出了相应的质证意见,也可以达到将商标撤销的目的。
提供使用证据注意事项
(1)注意商标的时间范围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而被提撤三的商标使用证据,即被提撤销之日起前三年内的使用证据,有效证据是在这个期限内被提撤销商标在核准的商品上的使用。
(2)注意商标的使用范围
使用范围是指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是商标和核定使用的范围商品为限。
(3)提供完整的证据链
商标使用单一证据不足时,可以靠证据链补齐。证据链是具有关联关系,能够互相印证案件事实的两个以上的证据组合而成的证明链条。
依靠证据链证明待证事实,要求组成证据链的各个单一证据之间存在合理的逻辑关系。
商标撤三费用
商标撤三的官费是500元/类,商标局是按照类别收费的,撤一个类别,官费是500,撤两个类别,官费是1000元,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