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三别人的商标?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2.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
3.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缴纳规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未按要求缴费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按类别收费。
五、查收商标文件
申请人按要求缴费后,发给申请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