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材料怎么写?
申请书首页需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具体评审要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该按照《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本申请书一并提交。对部分商标会服务申请复审的,必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申请商标为国际商标注册的,应该在注册号前加“G”。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必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该在其名称之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在此申请书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必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资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进行选择;没有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不需要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后怎么办?
商标复审被驳回可以检查被驳回的原因,检查商标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过,商标是否近似,商标名称是否属于行业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商标是否缺乏显著特征。如果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如果对复审结果没有异议的话,可以仔细检查被驳回的原因,进行改正后再次申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