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
争议商标由香港誉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冰淇淋商品上。2020年10月14日,该商标被麦当劳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除主张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外,还称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并公然进行出售。此外,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两家商标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的禁止规定,同时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件评析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被申请人的董事马某某与广东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广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同一人。马某某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通过其个人及在我国香港地区注册的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其中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多件与他人知名标识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被申请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利用他人在先标识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并非出于正当经营使用的目的,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外的其他商标”的禁止注册规定,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规定的合并适用。本案根据《商标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准确认定被申请人的身份事实上为商标代理机构。同时,本案综合被申请人的设立恶意及查明事实表明被申请人、马某某及其名下的两家商标代理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大量与他人在先知名标识相近商标并进行出售的情形,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合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具有一定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