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第36878950号“姚安娜”商标由被申请人郭某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被姚思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即此案申请人一、二)提出无效宣告。
申请人一的艺名为“姚安娜”,因与申请人二及任正非的联系备受关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没有提交关于“姚安娜”一词的合理来源,其还恶意注册姚安娜的英文名“ANNABEL YAO”及拼音“YAOANNA”“YAO ANNA”,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一姓名的故意。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亦是姚安娜代言的产品,易使公众认为与姚安娜密切相关,损害其姓名权。
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申请人一、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一的知名度,申请人一企图用申请人二及任正非的影响侵占其商标权益。争议商标经使用具有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保护知名人物姓名权及打击“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姓名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中的一种,他人的姓名包括艺名,此案即涉及对知名艺人“姚安娜”姓名权的保护。除“姚安娜”艺名外,被申请人还同时大量抢注与他人知名姓名、知名地名、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并囤积商标以期达到非法牟利的不正当手段注册行为,是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重点规制、严厉打击的目标。此案合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恶意注册申请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