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公司不服京东系列“双十一”商标无效宣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系列案件。此案件原告方为京东,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京东“双十一”商标无效行政纠纷2019年11月14日开庭。案件原告方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强东,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11月14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系列案件。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本案的背景是,京东公司申请注册了包括“京东双十一”在内的一系列“双十一”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对此,阿里巴巴于2017年7月26日对上述诉争系列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册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京东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2019年11月14日的庭审中,京东方面认为,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涉案的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且在涉案服务上从未实际使用过,因此,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公司的在先商标不可能造成混淆。被诉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在服务的方式、服务目的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阿里巴巴方面称,原告在实际经营中非法使用“双十一”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第三人的“双十一”品牌存在关联,其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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