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在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为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的范围过宽、程序不规范、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
《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1月实施以来,在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以环境信用为基础的市新型环境监管制度初步形成。2016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累计发布五批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571家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因环境违法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为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的范围过宽、程序不规范、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修订后,办法具有收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建立黑名单制度的目的更为准确。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办法。
二是规范公布黑名单信息内容。包括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违法及失信事实、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理由及依据、其他有必要公布的信息。
三是规范纳入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的范围。将原办法规定九大类调整为三类,严格控制纳入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的范围。明确列入排污单位黑名单的八种情形、在列入环境服务机构黑名单情形中增加“环境服务机构违反相关技术规范,不落实质量控制要求,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技术报告严重失实的。”情形。
四是规范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认定管理程序。加强对环境保护黑名单管理企业的保护。增加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公示程序。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黑名单”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生成“黑名单”初步名单后,向社会公示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自然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实。
五是明确信用修复机制。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公布六个月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排污单位积极实施整改,有效完成环境违法问题整改任务,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缩短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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